问题 | 重庆市职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规定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退休后,职工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同时,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重庆市职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重庆市职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重庆市所有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一级工伤指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死亡或者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害。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十五倍。同时,还会考虑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重庆市职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此外,工伤职工退休后将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庆市职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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