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清算的顺序如何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建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登记。债权人申报期债券时,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制定清算方案时,财产处理应按以下顺序安排: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2)按第一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公司财产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3、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后,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文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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