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当事人怎么行使定金罚则 |
释义 |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当事人行使定金罚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定金的书面约定,包括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的支付期限、定金的性质; 2、定金已经支付,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 3、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主要效力有什么 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效力。 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约定不当或者一方未能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主合同之前订立立约定金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若要规避签订立定金合同的风险,一般应当把握如下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 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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