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赔偿证据 |
释义 | 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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