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在立案审查中有严格的要求。单独或者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原因之一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严重; 2、股东表决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