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提前30天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人数超过20或占总数10%以上需满足条件。包括破产重整、生产困难、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况。劳动合同因客观经济变化无法履行也可裁员。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只有在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裁员。 若以下情况之一发生,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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