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仍具有被限制的权利。债权人开始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只能被起诉超出代位权请求数额的部分。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胜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受限制,但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并且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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