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相关延伸】 问:保管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