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吗 |
释义 |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保管合同是不是双务合同,具体要看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属于单务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属于双务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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