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释义 |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有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有哪些要求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成立; 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如何交付房产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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