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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发现之后,相关主管部门不能立即就立案处理,而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判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的时间间隔。若核实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是发现时间间隔超过了2年,那么就不得立案处理。
    一、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
    (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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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