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建议提前预约。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