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县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设,可以依法对你村的耕地实行征收。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