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退一赔三、最低五百”的说法,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查询为例,与此条规定相关的裁判文书有43217篇,可见,本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还是很多的。从裁判文书内容看,相关纠纷主要争议点集中在经营者欺诈行为、消费者身份以及何为生活消费等问题上。 关于经营者欺诈,需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同时需存在客观上欺诈事实。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一般无法直接证明,只能从客观表现上来进一步推断。 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是本条应用中最常见的争议点。消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根据此规定,知假买假型的打假人士往往并不被认定为消费者,这一点是大部分法院的主流标准,当然有些法院也出现过将知假买假认定为消费者的情形,比如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理由有: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上述论述也确实有一定道理。 最后一个争议点是关于何为生活消费的问题。生效判决中已经有很多将购买轿车、摩托车等大件商品认定为生活消费,但对于购买房屋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题,仍以不予认定作为主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