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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提前还贷,有违约金吗?
释义
    提前还贷有违约金。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并且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我国目前法律对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定。
    第三人因单独行为而与债权人发生单务约束之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契约之债,这两种之债是独立存在的。但因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给付相同,因而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共同连带关系,二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或共同部分或全部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代原债务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务人返还。第三人原则上可以提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属外。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代位权人能否对违约金过高行使权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时,可以通过代位权主张过高的违约金。而债务人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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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1: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