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由个人所有变为两人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方在自己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房产实质上已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原则; 第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因此,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