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拘留手机要怎样处理
释义
    代为保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一、因嫖娼被拘留家属是否可以会见
    因嫖娼被拘留家属可以会见。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如下:
    1、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2、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3、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4、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5、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6、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7、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8、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9、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二、行政拘留期满了会不会再继续拘留?
    不会
    行政拘留期满放人的,拘留所应该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对于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拘留所应该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三、拘留15天出来要交钱吗
    需要。
    在拘留所要缴纳一定的生活费用;一般住宿不要钱,吃饭和生活用品是要钱的。如果拘留转逮捕或者实体刑也不要钱,期间的生活用品等一般由家属向看守所交钱,由看守所代为购买。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16: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