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报消防不合格主要需要以下证据: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消防不过关举报途径: 1、写信给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或支队; 2、电话拨打96119(全国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 3、在省级的公安消防总队的互联网网页上的“办事直通车”点击后在举报投诉栏目中进行举报反映; 4、当然直接人到当地消防大队(支队)进行反映也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