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28万判刑几年 |
释义 | 诈骗24万,根据刑法规定,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可视为“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诈骗24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24万应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法庭严惩28万诈骗案,判决结果令人震惊 在这起28万诈骗案中,法庭做出了严厉的判决,结果令人震惊。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这起案件涉及的诈骗金额巨大,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法庭在判决中考虑了被告的犯罪动机、手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这一判决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对于诈骗行为零容忍,将严肃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同时也提醒了人们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警惕各种诈骗行为的发生。 结语 在这起涉及金额为28万的诈骗案中,法庭作出了严厉的判决,结果令人震惊。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此案的诈骗金额巨大,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法庭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被告的犯罪动机、手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这一判决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对于诈骗行为零容忍,将严肃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同时也提醒人们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警惕各种诈骗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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