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的权力与资格要求: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相关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65条。根据最高法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父母或其他亲属,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如无监护人则由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法律分析 一、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包括什么 1、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包括: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关材料,一般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 2、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力。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兄姐等亲属,也可以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若无监护人,则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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