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不是说享有高于法律的特权,而是根据国际惯例,享有一定豁免权,当其违法时是需要背负责任的,只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为了更好的避免两国的冲突,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予以驱逐出境。 外交官家属享有这种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那么,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什么? 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以上就是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在国外伤害人是不是不用负责的相关回答,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刑法》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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