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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释义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申请书、公证部门通知书(如需要公证)、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具体要求应根据当地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当事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法律分析
    一、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党员政审:
    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
    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递交申请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
    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相关派出所开具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本人申请书;
    (2)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2)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4)本人居民身份证;
    (5)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申请书;
    (3)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4)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5)本人居民身份证;
    (6)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各地方政策略有差别,当事人应根据地方具体要求出示相关信息资料。对于需要当事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到以及政府相关机构开具的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办理。
    结语
    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需准备材料: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需提供介绍信、工作证;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党员政审需提供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工作证;公民执业需提供身份证、申请书、相关文书;其他需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公证申请文书。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具体办理流程根据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异。当事人应根据地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并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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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