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
释义 | 1、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起诉人对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 (1)一般来说同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去法院要求指定一个监护人。 (2)或者原来的监护人不想担任监护人的,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指定其他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的原则 1、以被监护人为中心; 2、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3、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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