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法下的合同解决机制探讨 |
释义 | 企业破产法中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若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则视为解除合同。债权申报时需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管理人应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债权核查确认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表和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查阅。 法律分析 一、企业破产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怎么解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破产需要注意什么 1、企业破产债权申报需要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2、企业破产债权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登记造册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2)债权核查确认 依照以上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查阅和异议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结语 对于企业破产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解除合同。债权申报时,债权人需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等相关证据。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将进行登记造册、核查确认,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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