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构成犯罪的,主犯要承担犯罪行为全部的刑事责任,如果判决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你身为套路贷的一员,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那么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