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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责?
释义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辩护委托人的合法仅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
    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
    法律依据: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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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