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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庭拒绝受理劳动争议的情形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起诉的情形及人民法院处理方式。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属于劳动争议、超过申请期限、主体不适格等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确属主体不适格、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申请超时等。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法院应受理。
    法律分析
    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
    1、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据:法释[2001]14号第4条;
    2、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2条;
    3、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01]14号第3条;
    4、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法释[2013]4号第1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其他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应受理;二、如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驳回诉讼请求;三、如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四、如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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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9: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