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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终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这一工作是核心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制作复核审理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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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