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复核规定:中级法院判死刑案件,被告不上诉需高级法院审查,再向最高法院申请审查;高级法院不同意死刑可返还审判;一审被告不上诉,二审需向最高法院申请批准。 法律分析 死刑复核规定如下: 1、死刑审查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返还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被告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第二审被告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拓展延伸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措施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措施是指对现有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调整和改进的举措。这些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复核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复核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改革措施可能包括加强对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机制,确保复核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此外,改革还可能涉及对复核程序的时间限制、证据标准和申诉程序等方面的调整,以提高复核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的实现。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被告人权益和司法公正。改革措施包括监督审查机制、合法准确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以及时间限制、证据标准和申诉程序的调整。通过这些改革,完善复核程序,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和人权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