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