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恶意;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 一、合同履行时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位权,另一种是撤销权。 (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申请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的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方的行为。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对方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查明情形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撤销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首先,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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