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离婚是有效离婚吗 |
释义 | 我国旧的《婚姻登记条例》曾经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属于无效登记,要收回离婚证。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严格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主张离婚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国家不再过多插手此事,因此便删除了此项规定。相应的,由于我国征地活动中的确会存在离婚后能多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因此所谓的假离婚也层出不穷,当事人以为自己得了便宜,占了实惠,其实则不然,当事人还要承担起假戏真做的风险,一旦有一方借假离婚办了真离婚的事,虽然从道德上值得谴责,但法律是不会撤销假离婚的,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和徐某,两人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的角度,两人即已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要撤销这种离婚登记,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征地补偿款夫妻离婚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对农民自有土地的一种赔偿,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农村夫妻离婚,不能分割这笔财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民耕种的责任田被征用,是对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从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 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明显专属性。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入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附:中国式假离婚原因 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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