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会怎么判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法院对应当执行缓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法院判拘役5个月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罪犯收到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回当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时间较长,有的多达几月,甚至几年。主要是因为:缓刑执行通知一般要经过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多数外地缓刑罪犯接到执行通知书需要1-2月时间才能回到当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到的,也许半年、一年后才能检查发现,这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其考验期限就实际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缓刑罪犯有别于羁押罪犯的执行刑期,罪犯在回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前的这段时间,实际上都是处于无监管状态。现行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缓刑罪犯无假外出期间应扣除考验执行期限,而对缓刑罪犯长时间不回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的,没有规定对其扣除执行期和应当收监。如果派出所以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考验时间为准,那么该罪犯的考验期就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这不但不利于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改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那些自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接受监管改造的其他缓刑罪犯,也不能体现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应当修改,缓刑考验期限不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缓刑罪犯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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