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房产局发给的《房产证》(验正本、交复印件)。 4、租房协议、暂住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5、如果申请随迁,同样需要其直系亲属提供证明材料:①父母随迁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验正本、交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验正本、交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②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验正本、交复印件)③子女随迁需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正本、交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验正本、交复印件)、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验正本、交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