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自然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行为。所以,针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方和女方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只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涉及婚内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