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开个商标注册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
| 释义 | 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方式:首先,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然后,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一、个人自己申请商标麻烦吗 不麻烦,只要按照申请流程办理就好。 (一)商标查询、分析。 商标注册有一定的风险,是因为注册的商标下受理通知书后才输入商标局计算机数据库,而下受理通知书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因而注册在先没有下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就形成了盲查区。建议注册前找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索,排查相同和近似的商标,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 (二)办理申请手续、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 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 (三)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1~3个月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则证明商标已经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是三个月。 (四)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异议的,商标局发注册公告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申请人取得该商标专用权。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2、两者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4、适用法律不同。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5、两者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6、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注册商标一般需要一年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注册周期是多长时间 商标注册周期通常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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