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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