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终止什么情况下 |
释义 | 存在下列情况的监护权会终止: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入,未成年人成长为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 3、其他情况。 一、监护权可不可以委托有哪些规定 可委托监护权,有关规定如下: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权有什么权利 监护权的权利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方面:1、人身监护体现在: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交还请求权,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诱骗的,可以请求交换被监护人的权利;抚养义务,监护人要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的费用;2、财产权体现在: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有保管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定监护人按什么顺序担任 法定监护人按以下顺序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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