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如果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就要赔偿责任。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并且恶意违背订立合同的,一般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害。 法律分析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违背的,一般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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