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间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 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报警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后不侦查怎么办 立案后不侦查,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的着眼点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三、立案有哪些流程 1、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开始接待诉讼人开始诉讼过程。 2、受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案件进行资料收集、发掘其他线索。 3、受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审查。 4、找出可以使用的线索并且判断收集到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5、受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决定案件是否被受理,能否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