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需要谁到场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公证遗嘱,最关键的还是要当事人本身到场,让他人代替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另外还要公证处的见证人、翻译等人到场,其他的人是否到场是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应的。遗嘱人在世时遗嘱是存放在公证处保存的。如若遗嘱人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到达公证处,也可以由公证处派人上门在遗嘱人的住处办理。办理时申请、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这四个流程全程必须是遗嘱人自愿的。 一、遗嘱公证需要所有子女到场吗 遗嘱公证不需要所有子女到场。办理遗嘱公证时,如果申请人意识清醒,可以自由活动,完全可以一个人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申办时需要递交遗嘱文书、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等材料。材料顺利通过核查后,申请人方可缴纳公证费用,缴完费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取得公证书。在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时,子女不到场也是可以的。 二、公证遗嘱的解除是否合法 公证遗嘱的解除是合法的,根据规定公证遗嘱能取消,但是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撤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当事人对本人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全部内容予以撤销,而并非对遗嘱公证书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公证书的前提应当是公证处发现已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时才能予以撤销,换言之,即公证书的内容违背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时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遗嘱公证书并未出现以上情况,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实为不妥,应当以撤销遗嘱声明书方式办理为宜,在声明书当事人应阐明因何原因对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证处所立遗嘱(引用公证书编号)现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该声明内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然后公证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和撤销公证遗嘱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在两个不同阶段的体现,当事人并无过错,公证处也无过失。若以撤销遗嘱公证书的方式来撤销公证遗嘱使人误认为当事人或公证处有过错或过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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