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是什么?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根据有关条文: 第十条处罚种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一、非法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非法建筑拆除的程序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限期拆除; 2、调查询问,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违法;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建设局报告违章建筑的有关事由。经区建设局审查,符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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