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环保部环境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谁 环保部环境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理由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规定 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3、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4、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5、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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