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对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证券或从事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以及涉嫌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形。 法律分析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加强内幕交易监管措施的必要性与建议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内幕交易监管措施势在必行。首先,应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提高对内幕交易的发现和打击效率。其次,建立完善的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披露内幕信息。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测和调查,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并进行调查。此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投资者因不了解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情况。综上所述,加强内幕交易监管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加强内幕交易监管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提高对内幕交易的发现和打击效率。同时,建立完善的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披露内幕信息。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测和调查,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并进行调查。此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投资者因不了解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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