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答辩状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在出庭前熟悉案情;要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公安机关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