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期间的长短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指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4、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