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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期间的长短原则上由谁指定
释义
    民事诉讼期间的长短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指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4、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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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7: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