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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修改拆迁协议上的姓名?
释义
    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能改,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拆迁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能改吗
    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能改,房屋拆迁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改名。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协议主体、不得随意增设额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拆迁协议上由谁签字才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的,农村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前者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后者以政府征地办公室为典型代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拆迁协议的生效条件主要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结语
    拆迁协议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拆迁协议中的名字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改变,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协议主体或增设额外义务。拆迁协议的签字主体应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农村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拆迁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双方签名盖章和公证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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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