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有明确证据、争议不大、诉讼请求明确且不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如果有第三人参与的话,案件的争议就不简单了,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下列案件:(一)争议不大,有明确证据,当庭即可审理的;(二)诉讼请求明确,不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在案件中主张权利,对原告、被告都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主张的权利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第三人权利主张的案件,当事人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主张的权利进行审理。” 因此,如果有第三人参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对其主张的权利进行审理,因此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