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合作社挂名的风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基本算来是没什么风险的,首先,不是合作社设立人的话,合作社的亏损社员不用负责承担,其次,在合作社的经销利润不大的情况下,社员还可以优先选择其他的经销渠道自己销售,所以基本上是没什么风险的。无非是,合作社有生产要求,社员按照合作社的生产要求进行生产,产出的东西如果与市面上其它的标准不统一时,可能会有销路不畅的潜在因素存在,别的风险没有。 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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