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别如下: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